来源:中新网 2026-08-30 09:16 阅读量:96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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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实施前,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且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,在公告实施后,个人转让限售股时,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,可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%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。预扣预缴税款后,纳税人应当按照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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